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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口腔诊所「助理医师」独立执业案
【以案释法】某口腔诊所助理医师独立执业案
相关证据:现场笔录(2022030301003)1份、询问笔录(梁柱)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2022030301004、2021100101001)2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梁柱身份证、《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就诊记录单(孙某、杨某)2份。
处理建议:该单位使用助理医师独立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一般情节,责令立即改正,建议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6日给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2022年5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该案结案。
以案释法近几年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及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在城区、街道办事处的个体诊所特别是口腔、中医等医疗机构以及大药房的坐堂医,存在助理医师独立执业的行为,助理医师属于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显然不适用非卫处理。针对这一行为,1.对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无相应条款进行处理,本案中该口腔诊所使用助理医师独立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否较为合适?
2.对于医师个人,本案中梁某为该口腔诊所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要另案处理?那么对于助理医师是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还是《处方管理办法》?在《医师法》中找不到关于助理医师独立执业的相应罚则,本案中由于梁某对患者实施了麻醉拔牙,是否应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给予梁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日以后新的《医师法》实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那么《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的处理是否已不合适?助理医师独立开具处方(或者使用药品未开具处方的)是否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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